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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答:(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3)具有 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 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答: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答: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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