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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部分考试要点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教书育人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⑴、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⑵、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⑶、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⑷、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 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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