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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⑷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⑵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掌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特殊教育的主要改革举措以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一)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 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1).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3.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4).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5).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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