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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但人共有的本质属性不能代替学生特有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身心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 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在教育这种特定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身心的发展。由于相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知识较少, 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生,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天然的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工 作的重要条件。

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的人。这种主观能动性,表现在学生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和独立意志。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学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长期以来,学生没有被看做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 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这一点正是1989年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权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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