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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 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 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 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 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
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来说 ,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 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幼 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占用幼儿园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
法律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体自然人同前二行为:法人是指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组织和单位。
执法机关及处理:
(1) 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对单位侵占园舍、场地及设备的直接责任者以及其他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设备或赔偿造成的损失。
(3) 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视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分别依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等罪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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