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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评价的原则
评价应有利用于发挥教师、园长及课程决策人员改进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研究精神,这是课程评价的总原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条:
1.有利于改进与发展课程,幼儿园对教育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教育效果进行测量与评估,要侧重于诊断与改进课程与教学的作用,不适合把评价只作为对教师工作或幼儿发展的鉴定手段。
2.发挥教师的主体性,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教师会被当作主要的被评价者。因为教师是课程的执行者和教学活动的设计与执行者,评价是检核教师 所采取的教育措施是否有效地实现了预定的目标。尽管如此,教师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检查"而是把评价作为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能力,有效地促进幼儿发展的 一种需要和手段。
3.有利于幼儿的发展,教师在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进行评价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评价目标要符合幼儿身心整体发展原则,避免偏重某方面而忽略身心其他方面的发展。
(2)评价内容及方法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应是幼儿可以理解的事物及能够接受的方法,尽量在日常活动中进行,使幼儿感到舒适自然,毫无压力。
(3)评价是要找幼儿的优点,发现和发挥幼儿的潜能,以提供适宜的教育方案,而不是在幼儿中搞"排行榜"。
(4)评价要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最好以幼儿自己的早期表现与现在的情况作比较,不要轻率地对幼儿进行相互比较。
(5)评价时要给予幼儿足够的参与机会,要接纳幼儿的看法,发展幼儿的自我评价能力,让幼儿看到自己的优点和进步,增强自信心。
(6)评价要搜集不同方面的资料,包括对幼儿连续的定期观察和记录、家长提供的资料、幼儿的学习作品等,客观地加以整理和分析,不存偏见。
(7)评价的结果要清楚、有系统,并正面地告诉家长,使他们了解幼儿的发展进度,增强对幼儿成长的认识,以利家园合作。
4.评价应客观与真实
评价还应做到客观和真实,这是对课程评价应持的一种科学态度,也是达到课程评价目的的保证。在幼儿教育评价中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就是把通过观 察、测量、访谈、调查等方法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地记录下来,然后以《规程》的教育思想和指导原则进行分析与判断,合理地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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