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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行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便会构成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

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除必须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

二、代理:(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自己代理,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同一代理,亦称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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