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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二、教育制度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办学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学校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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