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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师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4、我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行政规章

(5)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1、 法的效力范围:

(1) 法的时间效力

(2) 法的空间效力

(3)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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