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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和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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