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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 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 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1)选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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