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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季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2015-02-13 10:11:17.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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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春季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5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5年春季本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居住证,户籍未迁至上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免此项要求,网上报名时户籍选择为“上海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过渡申请人。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3: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
  持2000年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根据要求,现场视情况需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6: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本市教育系统认证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联咨电话:62523040。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注7: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8: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9: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10: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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