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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5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2015-03-26 13:31:40.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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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波市2015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浙江省以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还需提供原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日制学习期间在学校所在地取得的除外)。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需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两张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两张在现场确认时交上。

  10.交费。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

  五、集中体检

  相关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片),体检表格在现场确认时发放。集中体检日期初定于4月16日,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均须参加于5月中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详见附件2。

  七、咨询电话

  宁波市教育局:87266142(其中,4月14-15日联系电话为87187559)

  海曙区教育局:87195724

  江东区教育局:87847617、87880000

  江北区教育局:87668723

  镇海区教育局:86274202

  北仑区教育局:86784406

  鄞州区教育局:87525791

  慈溪市教育局:63919020

  余姚市教育局:62820609

  奉化市教育局:88523673

  宁海县教育局:65207905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65733534

  宁波市教育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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