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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上半年海南教师资格证面试报名4月13日-17日
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即将开始,现就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南省,包括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或户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二)符合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已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相应各科成绩合格,并且各科笔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要求
(一)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内容,了解了我省报考有关规定。
(二)确保自己填报的报名信息真实,没有弄虚作假。
(三)确保自身条件符合所报考类别需要的条件。
考生报名时,必须做到以上三点,否则,即使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而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4月13日—17日。
(二)报名办法: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的办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报名,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在4月20日17:00前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须在4月22日17:30之前完成网上付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和支付考试费的考生将按未报名处理。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在外省参加笔试获得合格成绩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必须到报名点递交报名材料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递交的报名材料为:
社会考生需递交的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户籍不在海南,人事档案在海南的考生须补充递交保管考生人事档案的单位证明、工作单位在职证明、企业劳动合同三种材料中的任何一种材料。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递交的材料:
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需递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须递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考生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报名流程
查询笔试成绩→笔试通过考生→直接登录系统→面试报名→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完成报名并确认→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考生→网上交费
四、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价费管[2013]402号文件规定,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幼儿园、小学 初中 高中、中职
收费标准 300元/人 300元/人 350元/人
五、报名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本人登录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代替报名,如因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务必按要求选择考区,否则将不能通过审核。
(三)考生所报类别各科目笔试成绩均合格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不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四)未参加2015年上半年笔试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
(五)已参加2015的上半年笔试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考生忘记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重置密码:
1.自助重置密码
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助重置密码。
2.短信获取密码
考生可通过报名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获取密码。注: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3.拔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
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通过拨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进行密码重置。(客服电话010-82345677)。
(六)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打印准考证开放日期:5月11日至5月17日。
(七)考生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 7月5日。
(八)通过面试的考生可获取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具体发放时间将另行在省考试局网站上公告。
六、面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面试时间:5月16日至17日,各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以本人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我省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设海南师范大学、琼州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个考区,下设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洋校区和琼州学院三亚校区3个考点。
考区名称 | 考点名称及面试报名地点 | 考点地址 | 咨询电话 | 说 明 |
海南师范大学 | 海南师范大学南校区学校行政办公楼一楼104室 | 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 65888773 | 不接受幼儿园类别考生报考,其它科类考生均接受报考。 |
琼州学院 | 琼州学院三亚校区 学校行政楼416房 |
三亚市育才路1号 | 88651874 | 只接受幼儿园、小学及中学语文、数学、英语科目考生报考,不接受其它科类考生报考。 |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洋校区行政楼105室 |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 | 65735002 | 只接受小学、幼儿园类别考生报考,不接受其它科类考生报考。 |
序号 | 幼儿园教师 | 小学教师 | 中学教师 | |||
项目 | 分值 | 项目 | 分值 | 项目 | 分值 | |
1 | 职业认识 | 10 | 职业认识 | 5 | 职业认识 | 5 |
2 | 心理素质 | 10 | 心理素质 | 10 | 心理素质 | 5 |
3 | 仪表仪态 | 10 | 仪表仪态 | 10 | 仪表仪态 | 5 |
4 | 交流沟通 | 15 | 言语表达 | 15 | 言语表达 | 15 |
5 | 思维品质 | 15 | 思维品质 | 15 | 思维品质 | 15 |
6 | 了解幼儿 | 10 | 教学设计 | 10 | 教学设计 | 10 |
7 | 技能技巧 | 20 | 教学实施 | 25 | 教学实施 | 35 |
8 | 评价与反思 | 10 | 教学评价 | 10 | 教学评价 | 10 |
十、违规处理
参加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生守则》,诚信应考,如违纪作弊,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十一、合格证明
笔试和面试合格的考生可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考生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十二、咨询
有关面试问题,可咨询省考试局,咨询电话:65851886;有关政策问题,可咨询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咨询电话:65232872;有关教师资格认定问题,可咨询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咨询电话:65203038。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面试,请注意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发布的相关信息。
海南省考试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
序号 | 名称 |
1 | 招商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3 | 工商银行 |
4 | 平安银行 |
5 | 民生银行 |
6 | 兴业银行 |
7 | 农业银行 |
8 | 广东发展银行 |
9 | 北京银行 |
10 | 邮政银行 |
11 | 华夏银行 |
12 | 交通银行 |
13 | 浦发银行 |
14 | 光大银行 |
15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16 | 渤海银行 |
17 | 中信银行 |
18 | 中国银行 |
19 | 上海银行 |
20 | 银联支付 |
附件2: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监考员点名后应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员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