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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15〕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和教育学及教育心理学补修计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15〕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和教育学及教育心理学补修计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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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涪陵区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二、涪陵区2015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安排
两学课程补修成绩合格是教师资格报考的必备条件,补修是非师范专业学生获得两学课程修学成绩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旨在通过补修让考生具备从事教师职业必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知识,缩小非师范生与师范生之间的知识差距。重庆市设立了30多个《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点(均已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凡自愿到涪陵区教师培训中心补修点修学的人员,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参加教育理论课程的补修学习。补修合格者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发放《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补修成绩全市通用。
(一)补修对象及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专科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或2016年6月能够取得本专科毕业证的在籍学生,在读期间未修习两学课程者。报名考生可根据层次报考一门或两门课程。
(二)报名安排
1.时间:2015年4月27日—5月26日(节假日除外);
2.地点:涪陵区教委组织人事科303室(黎明路36号);
3.证件:身份证原件。
(三)补修安排
1.时间:2015年5月28—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地点:涪陵区教师培训中心(涪陵电大,黎明路38号);
3.证件:身份证原件及教育理论听课证。
(四)补修教材
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其中: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
四、社会人员考试报考及认定条件
(一)报考条件
1.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户籍以本人的户口页为准,档案是指保管在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人事档案,户籍或档案必有其一在重庆市范围内方可报考。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1)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可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
(2)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内报考(即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在2015年下半年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成教、自考、网络教育等)必须凭毕业证书原件报考。
(3)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的“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不是指通过考试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是指由人社部门评定的职称等级。
3.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修学,一是在就读学校完成两门课程修学且成绩合格;二是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合格。三是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的补修实施机构组织的补修,完成两门课程的修学且成绩合格。
通过以上三种途径修学的考生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在就读学校完成两门课程修学且成绩合格的需提供就读学校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合格的需提供加盖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公章的课程成绩合格单;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的补修实施机构组织的补修,完成两门课程的修学且成绩合格的需提供全市统一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情况与可报考的教师资格种类具有如下对应关系:
在就读学校本科阶段修学该两门课程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在专科阶段修学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阶段该两门课程考试合格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在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在补修机构参加补修,修学层次为高中(中职)的,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学层次为初中的,可以报考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学层次为小学的,可报考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3)参加其他省市教师资格考试获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以及在其他省市补修机构获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不能作为报考的有效依据。
(4)修学成绩证明材料目前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5)2014年秋季报考要求修学证明材料的获取时间必须在2014年7月7日之前(含7月7日)。
4.普通话证书不再作为报名考试的条件,而作为认定的条件,在认定时必须提交相应等级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3.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连续两次认定受理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