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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注意事项

2015-05-18 14:53:57.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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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注意事项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说明

  >>福建省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其他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但人事关系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只能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代替。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每个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五)在编在职教师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或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中进行备案登记。有关丧失或撤销的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我厅,由我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批。 
  (七)有关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的规定执行。省教育厅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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