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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2015年上半年镇江市京口区面向社会认定 教师资格体检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2015年上半年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参加2015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见附1)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见附2)。
二、体检地点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6楼)体检中心。
三、体检时间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体检时间:2015年5月21日(周四)上午8:00—9:00 ;
2.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体检时间:2015年5月22日(周五)上午8:00—9:00。
四、注意事项
1.体检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江苏省非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3,申报初中、小学教师资格用,A4纸双面打印)或《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4,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用,A4纸双面打印),请提前在体检表的右上角“编号”栏填上网上申请统一报名号,并填写姓名、年龄、性别、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和粘贴好照片,在体检报到处缴费(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费为160元/人,其他教师资格体检费为120元/人,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后领取相关体检单。
2.凡未带体检表或未在体检表上粘贴照片,未按要求填写者不得体检。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体检前一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并注意休息。体检当天早晨必须空腹,体检结束后医院提供早餐。女同志请勿穿连衣裙、连裤袜、长筒靴和带亮片的衣服。
4.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6.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7.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相关链接:
镇江市京口区教育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