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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2015-06-05 14:37:39.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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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6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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