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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2015-06-05 14:37:39.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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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省辖市(省管县按原隶属市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省辖市教育招考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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