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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春季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春季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认定范围和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向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1、户籍或人事关系在福州市晋安区的中国公民;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4、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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