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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单一制两大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其特点如下:
第一,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第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第三,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自治权: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主内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特别行政区】最初是针对台湾做出的,但在香港、澳门付诸实施。依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特别行政区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心是一个国家。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政府。
第二,两种制度共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
第三,高度的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和“一国两制”的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创造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带有某些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
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现实上,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承担着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国家管理的繁重任务。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主要国家机关构成的统一整体国家机构。
2、国家机构的组成
(1)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3、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4、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具体实施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机制。
例如:美国的三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英国是“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1985年第五共和国采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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