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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前教育的原则与特点
一、学前教育的原则
学前教育的原则是教师在向儿童进行教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根 据学前教育目标、任务和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并在总结了长期的学前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前教育原则应始终贯穿于学前教育工作的全过程.既包括 学前教育课程的编制阶段,也包括学前教育课程的实施阶段。在课程的实施阶段,既适用于教学活动,也适用于游戏、日常生活活动等各种类型的活动。既适用于活 动计划的预设、内容的选择,也适用于环境的创设、材料的提供、活动区的设置等。总之,只要是有对儿童有影响的教育各方面、各环节、各流程等,都应该遵循这 些原则。
学前教育原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一般原则,是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教师均应遵循的,它反映了对所有教育者的一般要求:另一部分是学前教育的特殊原则,是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提出来的.是学前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为学前教育对象的儿童首先是一个人,是我们社会的一员。因此,他们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对儿童的尊重,就谈不上真正的教育。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儿童从一出生就具有人格尊严,他们与我们是同样的一个社会成员,不能因为他们小而歧视他们,要杜绝对孩子随意敷衍、盲目指责、任意羞辱的粗暴行为, 更不 能拿儿童作为宠物玩耍,随意给他们起绰号,当众披露他们的缺陷。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前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 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学前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 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 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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