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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 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4)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 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 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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