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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打 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 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园的基础条件,该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 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l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第27条关于“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册手 续。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75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2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儿童家长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修复儿童厕所,但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案例处理: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的必 备设施。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30厘米宽的公共厕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第 2款关于“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 办公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 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3.幼儿园园舍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一机械厂在扩建住宅时,侵入邻近的乡幼儿园园舍场地南北走向l,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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