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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幼儿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幼儿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2.依法打击伤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幼儿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幼儿,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l6周岁)和对幼儿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幼儿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二)幼儿法律保护的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完善幼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严厉打击杀害、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 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幼儿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幼儿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3.法律宣传与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幼儿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幼儿权益。禁止对幼儿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 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加强对幼儿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法律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 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l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对于幼儿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项内容:

(一)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幼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应当把保育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幼儿身 体上的正常发育和智力健康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常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 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护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 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使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幼儿园应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健康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对幼儿卫生保健、人身安全、饮食作息、体育活动等方面的保育工作。同时,根据幼 儿身心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点,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表现其能力和机会的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幼 儿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提高幼儿师资的素质。

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搞好幼儿教育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幼儿保育教师的素质。它要求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既有合格的保育教育业务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幼儿的爱 心,又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相关条件、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 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调整,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幼儿在幼儿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顾和保护,使 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总之,幼儿园作为学校保护的场所之一,是幼儿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由于幼儿生理结构的特殊性,抚育幼儿,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展是基础,同时还 必须针对幼儿的心理特点,开展各种适宜于幼儿的智力教育和智力开发的活动,以启迪其智慧;对于幼儿园大班的儿童,应进行适当的品德教育和智力开发,以保证 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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