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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
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
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依法从教
(一)依法从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从教的必要性
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教师必须学法,然后才能懂法、知法,知道法律规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可以做以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才能自觉守法和善于用法。总之,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依法从教。
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职能,加强自律,审慎行事。依法规范自身的管理、办学和执教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
教师是社会特殊群体的形象代言人,在学生面前被视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楷模。作为依法从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从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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