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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儿园保育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幼儿园为参加一项比赛。组织该园中班、大班幼儿练团体操。每天在室外排练3个小时,排练期问不许幼儿小便,致使个别幼儿体力不适,直至晕倒。

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然而,该幼儿园组织幼儿排练团 体操,打乱了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l6条关于“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 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l7条“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 间”,第 21条“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意幼儿的实践活动”的规定,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关于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 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5.幼儿园教师管理执法条例

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 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 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来说,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幼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占用 幼儿园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 反了《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

法律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体自然人同前二行为;法人是指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组织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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