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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
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
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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