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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本质属性: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二)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无歧视原则(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4)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从三个层面进行:
第一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第二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由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三、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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