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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提高安全意识 备考“安全”法条

自2014年3月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发生后,又接连发生了乌鲁木齐和广州火车站砍人事件,而广州砍杀袭击距离乌鲁木齐暴恐案只有七天,其中有很多毫 无自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这些令人发指的行径一方面告诉我们恐怖暴力事件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危险随时可能降临,另一方面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 增加安全意识!而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给未成年人灌输自我保护意识,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具备必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就显得非常重 要!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主要考查的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法条背诵与运用能力,今天中公资深讲师就跟大家来学习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常考的法条与真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重要法条: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权利阐述】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真题学习】——考查知识再现能力

1.【填空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_______周岁的公民。

【答案】十八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 【监护职责】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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