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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教师退出机制

谁退出?

——建立教师退出标准

对于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退出机制的关键和核心内容,可以从国家层面和学校层面两个方面展开。

从国家层面来看就是有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从学校层面来看,应从教育理念、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师德、身心状态六个维度建立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并根据不同的维度对不合格教师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不合格教师的处置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的教师退出标准并不明确。2012年9月份发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从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对中小学教师专 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教师专业标准》并不等同于教师准入标准、教师考核标准以及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对现实的直接指导作用较弱。

以不合格教师的判定为例,国外除了教师专业标准之外,还专门有针对不合格教师或者教师解聘事由的规定。在美国,对于正式教师(终身教师)的解 聘,各州法律必须对理由有详细规定,解聘的理由一般包括:不胜任、不道德、不服从、玩忽职守和强制裁员。而我国,不管是《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还是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对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或者解聘教师的事由的规定都是笼统的、原则性的,并且很不全面。

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为例,其中对于教师资格暂缓注册或者注册不合格的情形各有三条,并且规定也是高度概括性的。例如,对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等三种情 况应对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但是,除第一种情况国家已于2014年1月11日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作出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之外,对后两种情况国家并没有详细的便于操作的法规出台。

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国家应尽快出台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以及撤销教师资格的详细事由,切实做到处罚不合格教师有法可依。

怎么退?

——完善教师退出程序

农村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不仅需要实体性公正,让真正不合格的教师退出教师队伍;而且需要程序性公正,让退出者心服口服,真心接受。

在许多国家,对于教师的解聘,在程序上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定期评价,收集证据;给与帮助,及时补救;提前发出解聘通知;教师有要求举办听证会的权利;教师应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听证会的反驳;在听证会之前,学校和教师双方都有权获得对方的证据、证词等;在听证会上,学校和教师双方都可以聘请律师为自 己辩护,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据;学校与教师均有交叉检验对方证据的权利;听证判决书要及时发送到相关教育部门、教师和学校手中;教师和学校如果对判决 结果有异议,都可以提请上级教育部门审议或向法院上诉等。

目前我国的教师退出机制在程序上还不够完善。在教师解聘中,学校很少采用通知和听证制度,导致教师未经提前通知和申辩就被解聘;并且,教师解聘 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也不够完善。教师与校方发生的包括教师聘任在内的法律争议,目前是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已有的非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诉制度 和人事仲裁两种方式,由于受到受理部门不够明确、制度程序缺失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影响,也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因此,要建立一套从评价、补救、下发解 聘通知、听证、解聘到法律救济在内的一整套规范程序。

谁执行?

——明确辞退教师权力主体

辞退教师需要有执行主体。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张彩云通过国际比较发现,世界各国由于教育管理体制不同,辞退教师的权力主体也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校长在辞退教师上具有较大权力,在53.5%的国家中,校长都有权力辞退教师。大多数国家辞退教师的权力一般由校长、校委会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等多种 主体共同拥有。

目前,我国辞退教师的权力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学校校长可以直接解聘教师。有的地方,学校只有评价考核教师的权力,通过评价考核提出哪些老师不合格,无权直接辞退教师,是否辞退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张彩云在调查中还发现,教师退出制度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教师管理体制。我国教师的管理包括多方权力主体,教师的编制、工资等由人事部门负责,教 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由教师业务部门负责。不同管理部门各行其政,往往缺乏沟通和衔接,这给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扰。因此,必须明确教师退出的权 力主体,包括谁来评价(判定教师的合格与否),谁来补救,谁来听证,谁最后决定等一系列权力分配问题。

如何降低改革风险与阻力

在解聘教师的过程当中,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如果受到侵犯,必须有法律救济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教师与校方发生的包括教师聘任在内的法律争议,目前是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

这也意味着,教师被解聘以后只能采用行政申诉和人事仲裁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来获得相应的保护。即使是行政申诉和人事仲裁这两种教师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方式,也因为各种影响,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充分有效的实施。

为保障教师聘任制能够真正贯彻落实,防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笔者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教师解聘后的行政申诉和 人事仲裁制度,并修改或增加《教师法》当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将教师的行政处分包括聘任争议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使得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律诉讼渠 道来获得最终的保护。

由于教师不合格的类型是不一样的,对于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一刀切地全部一退了之,而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比如,对于曾为基础教育尤其 是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民转公教师,对他们不加补偿地退出是不公平的。对这部分教师可以采取提前退休、转岗或者买断等方式退出教师岗位。除了这部分民 转公的老教师,对其他不合格的教师也要分类处理,比如对教学不胜任的教师可以采取一些培训学习等补救措施,促进他们业务能力的提升。而对诸如严重违反党纪 国法或者师德失范的老师,必须坚决采取一票否决制,把他们清理出教师队伍。

只有建构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把教师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确保教师从岗位上退出后的基本社会保障,才能化解教师退出后所遇到的一系列难题。

为了使教师退出渠道更顺畅,笔者建议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退出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包括退出教师的补偿机制、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再就业制度、社会救济保障制度等等,以尽量减少教师退出后的后顾之忧,防止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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