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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1.受教育权

地位:学生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内容: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①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强调学生应接受完毕九年义务教育,中途不得终止,常见考点:学校开除、劝退、取消学籍;家长劝其打工;学生辍学等侵犯了此权利)

②学习权: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强调学生应该在学习地时间进行学习活动,不得从事其他,常见考点:学校或者教师不允许学生上课听讲、课下作业或参加考试等侵犯了此权利)

③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强调学生可以获得评价,且公正的评价,常见考点:学校或者教师未给予学生口头评价、书面评价或者发放毕业证等侵犯了此权利)

2.人身权

地位: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

内容: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①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强调保护学生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常见考点:危险的教育设施、不加管理和控制的黄赌毒场所和信息等侵犯了此权利)

②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强调学生可以在自由活动的时间里自由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常见考点:搜查、关禁闭、课后留堂等侵犯了此权利)

③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强调尊重学生的爱好、人格、能力等,常见考点:体罚(直接作用于身体)、变相体罚(间接伤害其心理和身体)、语言侮辱(谩骂)、行为侮辱(带绿领巾等标识))

④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强调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秘信息,常见考点:未经允许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聊天记录、信件日记、家庭信息、个人缺陷等)

3.财产权

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①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强调不得剥夺学生的钱财,常见考点:没收学生的财物、损坏学生的财物、罚款、推销、变相推销等侵犯了此权利)

②继承权: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属于家庭方面的权利,教招考试较少考查)

③受赠权: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强调学生可以获得利益,常见考点: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

④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强调学生拥有智力成果带来的利益,常见考点:学校或者教师收取稿费、私自捐出奖金等)

4.区分

①身心健康VS人格尊严权(主要看危害程度+关键词)

前者程度较高,且题干关键词倾向于描述生理层面的伤害;后者程度低,且题干倾向于描述心理层面的感受。

比如:课堂上,老师与小明发生冲突,老师当着全班的面,打了小明一耳光。这时程度低,且题干倾向于描述心理层面的感受,属于侵犯人格尊严权。

课堂上,老师与小明发生冲突,老师打了小明一耳光,导致其耳膜穿孔。这时程度较高,且题干关键词倾向于描述生理层面的伤害,属于侵犯身心健康权。

②隐私权VS人身自由权(主要看学生是否被限制活动)

前者未限制活动,后者限制其活动。

比如:课间,学生在操场上活动时,老师悄悄搜查课桌,这时未限制学生活动,属于隐私权。

课间,老师把学生留在教室进行课桌搜查,这时限制学生活动,属于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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