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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意味着在我国,不允许在教育中宣传宗教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比如,在吉林省延吉地区,由于该地区是朝鲜族自治州,所以在一些朝鲜族学校,老师可以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全国的教育工作由国家教育部负责,而具体每个地区都是由所在县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这里,通常以多选或者简答的形式考察大家。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单选或者判断,所以大家要区分开学校权利和教育者、受教育者权利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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