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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与施行时间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再次修订时间:2015年4月24日(自公布日施行)
再次立法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我国施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二、原则方针类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中长期发展纲要】
三、时间/年龄/数字类信息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法2】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11】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中长期发展纲要】
4.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
5.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中长期发展纲要】
四、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27】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35】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57】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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