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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这部分多为事例型的反选题,所以在备考之时,考生要重在理解并区分异同,审题时抓住关键含义,即可无惧此类题目。下面对受教育权进行详解。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学生的义务。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这项权力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儿童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课程,在理解之时可以逐字进行解释,无须死记硬背。首先是“受”,即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其次是“完”,即有权上完义务教育,因而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最后是“法定年限”,即九年义务教育,从一年级到九年级,是法律规定的年限。如,小红的爸爸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让小学毕业的小红在某商店打工赚钱,教师多次寻访都拒绝让小红回到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即小红的爸爸侵犯了小红的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学习活动包括正常的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上课、写作业、参加考试、讲座、课堂讨论、实验、实习、使用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图书资料,那么以任何借口剥夺或侵犯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活动的权利,即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如网上流传的“小明滚出去”系列笑话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因为小明在上课期间备赶出了教室,无法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上音乐、体育、美术之类的所谓“副科”的时候,被语文、数学或英语老师占用上课的时间;上课时间指定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活动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公正评价即不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不因与学生关系的亲疏远近而作出差异评价,在进行成绩或品德评价之时无论是给一个比真实成绩高的评价还是低的评价,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一、考题再现

1.【单选题】某毕业班的数学老师因班级学生数学成绩不好,经常占用学生的体育课时间进行数学辅导,班级学生多次抗议,都被该老师以“我这是对你们的成绩负责”为由,继续进行“数学辅导”,后来该班学生的数学成绩果然有了起色。该老师的评价正确的是( )。

A.该老师行为是正确的,并没有侵犯学生的学习权

B.该老师行为是正确的,并没有侵犯学生的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C.该老师的行为错误,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D.该老师的行为错误,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1.【答案】D.该数学老师虽然行为动机是好的,但是依然扰乱了正常的教学计划,占用学生体育课的时间进行其他学科的教学,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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