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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但实际上,教师 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为: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罚站或不让学生按时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此外,有时也有非 法搜身行为的发生。如有时学生的财物丢失,班主任为了搜寻被偷财物,自己或由学生干部对班里学生进行非法搜身。

5.侵害青少年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隐私 权。但实际上,教育教学中教师在对待学生成绩、男女生交往等问题上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不少学校为了激励学生相互竞争, 习惯于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其排名;个别教师借口防止学生早恋,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翻看学生的日记、短信等。

6.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休息权。保护学生的休息权有利于学生 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实际上,教师侵害学生休息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老师不能按时下课,经常拖堂;一些学校不能按时放 学,占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训练;还有一些学校占用学生午饭后的休息时间,组织诸如比赛、大扫除等活动;还有少数学校占用学生周末时间组织大型活动 等。

(三)学生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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