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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复习与考试指导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居于基础理论地位,其他各种具体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订都是基于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具体化。考生在本部分要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作用
(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3)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的渊源和分娄
(4)法律体系,法的实施、试用、执行、法律效力
(5)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结构、发生、变更与消灭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及其结构
考生复习备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部分概念较多,而且比较抽象,所以复习时要多花时间,复习,认真体会和各种范畴之间的内在关系。
(2)从近年的考试情况来看,命题集在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比较、判断上,有关法律效力等难点也是出题的重点之一。
(3)近几年对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有加大趋势,考生要注意。
答题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技巧:
(1)要把握好简单扼要的原则,直奔主题,不需展开论述。
(2)要注意和准确,不能有遗漏,更不能以讹传讹。
(3)要注意一定要有条理性,多层次、多角度来解题和答题。
经典考题讲师解读l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经典考题】(简答题)简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之问的关系。
【分析】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统一性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证;(3)权利以不滥用为限,不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围为限,法律不限制自由;(4)现代民主社会中,从总体上来说,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体。
◆依法执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在执政理论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深人研究我们党在新时期的执政理论,确立新的执政理念,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以党的依法执政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是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
在不断总结我们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十五大提出出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等要求,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依法治同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
【经典考题】(论述题)论述法与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分析】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客,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的,它们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给予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竞的政策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使其对立。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幕,,(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的实现。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实施,即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经典考题】(单选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是靠( )
A社会舆论 B领导的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分析】答案为D。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阶级社会如此,其他社会更应如此。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投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对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3)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4)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经典考题】(单选题)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分析】答案为C。这是一道概念识记题,只要掌握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即可回答此题。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宪法
复习与考试指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丁国家的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有关国家各种问题的法律,是制定各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考生应重点掌握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殊地位。
(2)宪法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
(3)了解新中国宪法的改革与发展。
(4)掌握我同的同家性质、国家形式和基本制度,我同的国家机构。
(5)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理解和深刻把握宪法的基本内涵和各相关理论。,
(2)注意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同时注意2004年3月对宪法的修订内容。
(3)本部分常出现选择题和判断题.所以考生不需要记忆,重点是要理解。
经典专题讲师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经典考题】(简答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及其表现是什么?
【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现:(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等,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经典考题】(简答题)怎样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分析】(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剐、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3)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不包含立法平等,它只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4)资本主义国家的平等原则虽然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典考题】(简答题)什么是公是的基本权利?其具有哪些特征?
【分析】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叫、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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