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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职能】
1、 控制的过程包括:建立标注、衡量绩效、纠正偏差。
2、 控制的主要类型
(1) 前馈控制(事前控制):在工作开始之前,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偏差或问题进化模拟题,事前采取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出现的预防性控制。
(2) 现场控制(又称事中控制或过程控制):指在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对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更正的控制。
(3) 反馈控制(又称事后控制):在工作结束后,对工作的结果进行检查、鉴别和处理的控制。
3、 控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控制与计划相适应
(2) 控制与组织相适应
(3) 控制要具有客观性
(4) 控制要具有整体性:重视组织的每个部门、工作的整个过程及组织的全体成员,调动和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5) 控制药抓住关键点
(6) 控制要具有及时性
(7) 控制要具有灵活性
(8) 控制要具有经济性
(9) 控制要具有前瞻性
(10) 鼓励自我控制:自我控制是控制的最好方法。上级鼓励下级进行自我控制,可提高控制的及时性和经济性。
【法的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通知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阶级性
3、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师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4、我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行政规章
(5)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1、 法的效力范围:
(1) 法的时间效力
(2) 法的空间效力
(3)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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