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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修订时间:2006年12月29日,实施时间:2007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颁布时间:1999年6月28日;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2年6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7.(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颁布时间:2018年1月20日

8.(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颁布时间:2019年6月23日

二、年龄类

1.【义务教育法1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未成年人保护2】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未成年人保护38】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行规定除外。已经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任务。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2】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7】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9】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7】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于处罚,可以予以训诫。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8】未成年人因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5】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三、数字类

1.【教育法19】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教师法38】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教师法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丧失教师资格。

4.【教师法3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5】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争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既是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经费类

1.【教育法54】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加大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稳定来源。

2.【教育法57】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法42】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4.【教育法55】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5.【义务教育法4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6.【义务教育法44】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工资类

1.【义务教育法31】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法2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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