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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国家灭亡了,法就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就不会有强制力,因此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2.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教育法律,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因此需要教育立法。《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3.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个体不具有权利能力,则表明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没有资格享有权利,同时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4.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现范为前提。法律规范的文件之中没有呈现的事实关系也不能称作法律关系。

5.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损害事实,仅靠语言描述,就少不了污蔑的嫌疑,自然不能构成教育法律责任。

6.教育法律纠纷的存在是教育司法的前提。如果没有纠纷,公民相处和谐,就不需要去进入司法阶段。

7.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有侵权无损害不需要救济,有侵权有损害才需要救济,因此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8.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当公民存在纠纷,就需要去解决,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构成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

9.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教育法规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所以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我国现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八部教育法律作为我国教育法规适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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