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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上来看,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但是我们可以从某些法条推测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以上的法律其实肯定了教师对学生有惩戒权。

教育惩戒与惩罚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同时法律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虽然体罚虽然属于惩罚的一种,但是他对学生的身体或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行为是教师不允许的。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惩戒属于惩罚的一种,但是有别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惩戒与表扬、鼓励、批评一样,都是教育的手段,手段本身无好坏,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慎重和适度。

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权的时候要注意四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正当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合教育性原则:以制止不当行为为前提,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是给学生造成痛苦;三是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他教育方式如说理教育、榜样教育、赏识等正面强化的德育方法一同使用会更好的;四是无冷静不教育原则:教师应该在冷静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因为不冷静时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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