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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多以客观题形式呈现,其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和责权问题也常常是考试的重点,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学校。然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实施者主要是教师。因此近年来在关于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今天我将为各位考生从教育的相关法律中归纳整理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常见的过程与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根据教师的主观态度不同,教师对学生的伤害事故过错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通常情况下,教师的过错以过失居多,故意毕竟还是少数。
(一)教师履行职务中故意引起的伤害事故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态度。
1.教师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均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类似于教师当众侮辱学生人格,故意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等行为,均属于故意引起伤害事故。
2.教师履行职务中的性侵害。此类侵害包括强奸、猥亵妇女儿童等。
(二)教师履行职务中的过失引起的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多为教师未尽教学、管理、保护义务,或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引起。
1.教师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导致的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六项义务。包括教师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等,具体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主要有:(1)上课或自习擅离工作岗位, 放任班干部管理班级,放学、广播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雨)时未组织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例如地震中“范跑跑”事件。(2)上课或值日教师未制止校外人员伤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学生之间互相打闹、玩耍或有其他危险行为教师未加告诫、制止、纠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2.教师未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职责导致的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均明确规定有安全教育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常见事故有:(1)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事故;(2)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劳动、校外实践活动引起的事故。
3.教师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伤害。
(1)提前放学,未及时告知监护人;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校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2)教师已经发现自己或学生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未及时向学校或有关医疗机构报告,导致危害扩大的;(3)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在校外放学的,未将确定的放学时间、地点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的。
下面来检验一下大家对于本知识点的学习效果:
【多选题】初二(3)班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布置了学生自行踢球,自己则在操场旁边玩手机,踢球过程中,学生孙刚和吴军为争抢球发生争吵、扭打,孙刚被重重地打倒在地,造成手臂折断,旁边的同学赶紧向体育老师汇报,几名男同学协助体育老师将孙刚送往医院,学校立即通知孙刚父母,医院检查孙刚需要手术治疗。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这起事故中关于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学生孙刚负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B.学生吴军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C.学校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D.学校承担经济赔偿后,可向体育老师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察学员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题干中体育课上孙刚与吴军因为抢球发生争执,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事故中致害人吴军负主要责任,但因为其未成年,所以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需要负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另外因为体育老师在课上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有权向体育老师进行追偿。所以本题选择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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