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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结构

1.本我

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自人出生便已存在。构成本我的成分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如饥、渴、性等,是一种强烈的原始冲动。本我的需求产生时,个体要求立即满足,而不会顾及现实的限制。故而支配本我的是快乐原则。

2.自我

自我位于人格结构的中间层,是个体出生后从本我中分化发展而产生的。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一般不能在现实中立即获得满足,就必须顺应现实,并学习如何在现实中获得满足,因此支配自我的是现实原则。此外,自我介于本我与超我之间,对本我与超我具有缓冲与调节的功能。

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地扩大与外界的交往,逐渐学会了不能完全凭冲动随心所欲,而必须要考虑后果考虑现实的作用,这就是自我。自我遵循现实原则,它的功能是去寻找能够满足本能需要的现实的方法。故而支配自我的是现实原则。例如,当孩子在练习走路时,他能够抑制随便行走的冲动,考虑什么地方可以避免碰撞,这就是自我的控制作用。弗洛伊德把自我和本我的关系比作骑士和马的关系,马提供了运动的力量,而骑士则具有决定方向和指导马的权利。

3.超我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最高部分,是由于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超我有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自我理想,即要求自己行为符合自己理想的标准;二是良心,是规定自己行为免于犯错的限制。因此,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支配超我的是道德原则。

在生活中,可以满足本我需要的解决办法并不是都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的。当一个饥饿的孩子偷吃了一块烧饼后,他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道德就是超我的成分,它告诉孩子该怎样去做。在道德心的帮助下,孩子们知道了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在做了违背道德的事情后,他们会产生羞愧和负罪感。超我的另一个成分是自我理想,它由积极的雄心、理想所构成,希望个体为之奋斗。

超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部分,它能够进行自我批判和道德控制,遵循道德原则。超我反映着儿童生活的社会所具有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在儿童成长的早期,他们的父母往往担负着规范其行为的责任。随着儿童的发展,他们的自我中逐渐分化出了超我,并执行父母曾经担负的责任。可以说,超我是父母权威和职责的内化。

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联系

人格的这三个成分不可避免地相互冲突着。在个体成熟后,健康的人格应该是一个平衡的动力系统:本我传达着基本的需要;自我压抑着冲动的本我,直到找到了满足这些需要的现实方法;超我则负责确定自我所找到的解决方法是否被道德所接受。这三者之间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例子:本我说:“现在就干!”超我说:“别干!”于是,自我出来协调矛盾。因而,自我必须平衡3方具有争议的要求:本我、超我与现实。自我也是本我与现实的唯一联系途径。它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变相满足本我,以及缓和本我由于挫败本能冲动而导致的焦虑。而防御机制具有避免因这种冲突引起痛苦的作用,其方式是通过扭曲现实,使其变得更合意或减少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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