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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概念的定义方法

根据概念的心理构成,中学物理对概念的定义一般采用了两种办法:特征定义法和原型定义方法。

2.1 特征定义法

所谓特征定义法,就是应用演绎法来定义概念,即应用类概念加以本质特征的限定来定义 属概念。中学物理中,不少概念的定义属于这一类。在应用演绎法定 义概念时,用来限定属概念的本质特征应必要且充分。即既不要列举所有本质特征,也不可列入非本质特征,因为有些概念的本质特征是数量众多的。这就要求对概 念的定义是一种高度的抽象。比如在力的内涵中,有力的瞬时效应、积累效应还有其它丰富的内容,因此把力抽象为"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总之,特征定义概念 中的本质特征只要必要且充分即可,不必要,也不可能列出概念的全部内涵。

2.2 原型定义法

所谓原型定义法,就是利用原型来描述概念内涵的定义方法,即应用归纳描述本质属性的 方法来定义概念,也可称为归纳法。中学物理中,大部分的概念属于 这一类。在归纳法定义中用限定概念的本质特征的描述通常并不遵从必要且充分的准则,而是列举尽可能多的主要的本质特征,但不可混入非本质特征。比如:质量 亏损的概念,教材采 用的方法是举出中子和质子结合成氘核时,氘核的质量比中子和质子之和要小这一事例来定义。可以作为概念原型的对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归属概念本身,是反映 概念本质特征的具体范例。另一种是相近概念的原型,但它能借以说明新概念的定义特征,比如电势能概念,借助重力场中的重力势能来类比定义。

这两类定义方法中,第一种定义是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第二种是可以不断加工和完善的。 其中,原型定义的概念在经过长期实践和学术界的争议、加工和完善 后,概念的必要且充分的本质特征有可能相对集中并稳定下来,并取得共识,从而实现向特征定义转变。这两种定义都有各自的定义特征,但要注意的是,同一概念 的两种定义的定义特征并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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