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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时间: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1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四十五条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一)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二)第二部分 发展任务
第三章 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
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七、《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二)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幼儿园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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