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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颁布时间和施行时间、修订时间和施行时间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相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这六部法律的考点较为众多。

首先,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时间和施行时间、修订时间和施行时间是考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时间是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是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施行时间是1994年1月1日。一般来说,上半年颁布的法律是下半年的9月1 日施行,下半年颁布的则是在下一年的1月1日施行,但是有一部法律较为特殊,需要特殊识记,它是7月1 日施行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时间是1986年4月12日,施行时间是1986年7月1 日,修订时间是2006年6月29日,施行时间是2006年9月1日。

二、数字类信息

所有法律中,只要涉及到数字的,都是,考察的就是识记的准确性。例如,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是年满6周岁,若身体有不适,可以推迟到7周岁;教师资格考试作弊,3年内不得取得;撤销教师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丧失教师资格证,终身不得取得;不得公开审理未满18周岁的案件;普及一年学前教育,基本普及两年,有条件的普及三年;高中教育达到90%,高等教育达到40%,继续教育达到50%等等。因此,学习法律法规时,只要碰到数字类信息的,都应当重点圈住,予以重视。

三、法律责任

每一部法律的最后一个章节,都是有关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大致分为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主要负的是什么责任呢?在这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刑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碰到“构成犯罪的”这句话,都是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碰到“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这句话,都是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一种情况,即国家公职人员犯错了,例如教师、校长等,负行政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况特殊,如果碰到“经费”或“徇私舞弊”,不负行政责任,而是处分。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民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或机构的,负民事责任。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侵占国家利益的,负民事责任。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部门类信息

法律当中,涉及到部分的,也是考点分布之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申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若不服处理方法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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