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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关于学生年龄的问题:
(1)6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个别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
(2)16岁以前:不得招录;不得单独居住。
(3)16-18岁:不得从事过重、有害工作。
(4)18岁以前: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3.教师资格限制情形: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且)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十七大的部署制定。
1.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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