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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我国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

⑵、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

①学校教育制度。②义务教育制度。③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⑥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⑸受教育者的权利:

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⑹、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⑺、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掌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的就学制度、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和违反义务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中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性。

3、就学制度:“父母和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教书育人义务。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⑴、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等的原则

⑵、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 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⑶、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⑷、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⑷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⑵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明确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掌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特殊教育的主要改革举措以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1).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3.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4).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5).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主要改革举措:

⑴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学。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⑵义务教育的的规定:①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⑶高中教育的的规定:①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②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③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⑴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⑵加强师德建设;⑶提高教师业务水平;⑷提高教师地位待遇;⑸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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