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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从总体上把握法律法规的一些要点:

一、法律的颁布时间和施行时间、修订时间和施行时间

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数字类信息

例如: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法律责任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部门类信息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3)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育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考题再现】《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解析】B。题干中提到了人员伤亡,故本题答案是刑事责任。

【考题再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 )

A.199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6年

【解析】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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