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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3号)和《2017年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以及《2017年德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文件精神,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有关规定,现将平原县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平原县的中国公民,可在平原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体格检查(第一批次)

在平原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考生,按照下列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

1.体检时间:2017年3月17日、18日、19日(上午7∶30)。

2.体检地点:平原县中医院查体科(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安华路166号县防疫站东临。公交车乘坐1路车。联系电话:0534—8218707)。

3.携带证件及要求:①本人身份证原件;②本人近期证件照片一张;③体检费160元(体检时直接交中医院查体科);④空腹(体检前12小时内不进食、不饮水)。《体格检查表》到平原县中医院查体科现场领取。

4.体检标准:体检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5.体检结果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6.体检工作结束后,考生务于2017年3月22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平原县中医院查体科领取《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并妥善保存,现场审核确认时提交平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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